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建建〔2016〕434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
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
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财政局:
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工作,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于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
二、全面开展清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全面开展清查保证金工作,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要在2016年8月15日前重点查清本地区以下情况: 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反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三确保按时返还。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保在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斯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牧应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釆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四、加快完善管理制度。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区要在 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对保留的保证金,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
五、创新管理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作情况汇总表》;并于2017年1月15日前上报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联系人:刘建周;电话:0871- 64320971;电子邮箱: 836302682@qq.com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